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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0        来源: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8号)和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综合评估工作指南的通知》(闽水办〔2021〕9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21〕89号)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县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明确工作目标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将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作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生态立县”发展战略、加快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县建设的具体行动,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按照退出、整改、完善三类,实施水电站分类整治,持续完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提升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禁止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禁止增加装机容量的水电站技术改造项目,防止以技术改造名义扩建水电站,产生新的生态环境问题。

  二、推进综合评估,抓好整改落实

  (一)加快推进核查评估。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安定稳定、电站布局优化、整改修复可行性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论证评估,对照分类整治要求,逐站提出退出、整改或者完善的评估意见和处置措施,于2022年3月5日前将水电站核查评估意见上报。

  (二)认真制定“一站一策”工作方案。水电站核查评估意见通过省级会审后,水利部门要督促综合评估单位根据会审意见,抓紧编制“一站一策”工作方案,并建立县级分类处置台账。

  (三)抓好分类整改落实。退出类水电站限期在2022年底前退出,要落实好工程拆除、生态修复、风险防范与化解等措施及退出协议。整改类水电站限期在2022年底前完成整改,重点以完善审批手续,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控设施,修复水环境与水生态,消除安全隐患等为主。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列入退出类水电站。完善类水电站应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不断完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措施要求,提升运行管理水平,推进水电绿色发展。

  (四)定期报送清理整治进展情况。水利部门要倒排时间节点,挂图作战,整治一座,销号一座,每月月底前上报清理整治验收销号完成情况。验收销号全部完成后,及时形成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告,并以县政府名义逐级上报。

  三、强化保障措施,确保任务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是推动水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措施,也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政策性强的工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水利、工信、生态环境、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上杭县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县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确保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有序开展。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各负其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乡镇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具体负责小水电站清理整治各项工作,做到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把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1.县水利局:负责依法依规选取水电站综合评估机构,加快推进水电站核查评估。同时,负责水电站项目可行性报告、初设、施工图等审查、取水许可审批等手续。

  2.县发改局:负责水电站项目立项审批手续的清理和规范,核查水电站的可研(立项)批复手续。

  3.县财政局:负责水电站退出和后续管理所需资金的筹措,指导督促主管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4.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实水电站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林地审批手续的办理情况。查处水电站非法占用林地建设行为。

  5.县工信科技局:负责核查水电站并网手续,负责协调水电站退出的解网工作。

  6.上杭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水电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办理情况信息。负责提出并指导督促落实水电站分类整治环保要求,依法查处水电站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7.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地水电站清理整治的具体工作,并做好电站退出后相关水利设施的管理及相关后续工作。

  (二)依法依规整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法治思维,认真落实《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规条例,依法依规推进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坚决查处不依法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不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行为,运用法治手段解决水电站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依法组织开展已建水电站核查评估,完善安全隐患重、生态影响大的水电站退出机制,依法停用并组织拆除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水电站,统筹保障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三)落实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筹措,将清理整治工作所需费用列入2022-2025年财政预算。同时,管好用好下拨的水电站清理整治专项资金、奖补资金等,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健全考核机制。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要将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纳入党政生态环境保护和河长制工作考核内容,完善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水电站业主认真学习《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综合评估工作指南》等,广泛组织动员,拓宽宣传渠道,将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的精神和要求,及时传达到水电站业主、社会各界,取得他们的理解支持,并主动配合进行整改落实,营造良好的清理整治氛围。

  (六)强化责任意识。各有关部门要查不足、抓落实,着力提升工作效率,强化责任担当。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务或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将及时通报批评、公开约谈,情节严重的,严肃问责追责。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底。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0日